吃饭时小孩烫伤 律师:酒店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1: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母亲节带着小孩到饭店吃饭,没想到小孩和酒店服务员撞在一起,热汤烫伤了小孩的身体,而酒店方面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昨天下午,气愤的杨女士来电反映此事。 杨女士告诉记者,5月14日晚6时许,她带着孩子和朋友来到位于省城南七附近的悦雅江南春酒店吃饭。因为是母亲节,酒店方面特意赠送珍珠奶茶给顾客,杨女士9岁的女儿和其他孩子高兴地跑出去端,在包厢门口和上菜的服务员撞在一起,服务员手中滚烫的煲汤不
该酒店前厅负责人马卉认为,当时酒店方面已经多次提醒顾客看好小孩,不要在酒店里面乱跑,以免出现意外。因此出现这样的事情酒店方面没有责任。 合肥美林律师事务所吴定兵律师表示,9岁的孩子完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因此杨女士有部分责任;同时服务员上菜时也应该避让小孩,出现意外的话,酒店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杨春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