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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伤人这盘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3: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从辽宁来蓉工作的姜先生万万没想到,他高高兴兴约朋友去歌厅唱歌,结账时却因“包房最低消费”与歌厅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架事件,致姜先生九级伤残。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先生一气之下将歌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他相关费用62463.18元。昨日下午,金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事件唱歌招来一顿殴打

  昨天,据姜先生讲,去年11月19日晚,他和朋友一行9人相约到蓝色梦幻娱乐城唱歌,他们要求歌厅服务员开个KTV包房,按歌厅的规定,该包房的最低消费为380元(没消费到380元也按380元收费)。当晚11时许结账时,姜等人实际消费256元,产生了124元的差额。在支付了380元的包房费后,姜要求歌厅给几包香烟作抵差额,但歌厅拒绝了,双方产生激烈争执。“争执过程中,我被该歌厅的工作人员殴打致伤。”姜说,他被打伤后,在成都三医院住院治疗,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为轻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诉讼伤者要求精神赔偿

  在多次要求歌厅方赔偿医疗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姜一气之下将歌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蓝色梦幻歌厅的“主人”成都蓝色梦幻娱乐有限公司赔偿他人身损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463.18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在争执过程中,歌厅工作人员并没打人,因为当时非常混乱,姜可能是被其他醉酒的消费者误伤的;同时,原告也无法举出有力证据证明是歌厅工作人员打伤他的,因此,歌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数小时激烈辩论,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调查“最低消费”还不少

  “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话一直以来都是商家的口头禅,但现实中真是这样吗?昨日,记者对市内的部分量贩歌城、KTV、练歌房等娱乐场所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不少歌厅仍在推行“最低消费”的消费方式,顾客并非上帝,而是商家说了算。

  在某大型歌厅里记者看到,在歌厅大门口立着一张大牌子,上面标着收费标准,其标准分为“最低消费”和按时计费,而“最低消费”又分为198元、298元、398元等几个档次。“如果我们没有消费到你们规定的‘最低消费’呢?”记者问工作人员。“那还得按我们规定的‘最低消费’结账啊。”“这不是强制消费吗?”“当然不是,首先我们在你消费前已明示了。你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消费方式,如按时消费。我们并不强制要求你必须照‘最低’方式进行消费呀。”

  观点“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消费

  成都市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规定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最低消费”的规定有强制消费的嫌疑。李称,国家明令禁止“强制消费”,很多城市也早已取消了所谓的“最低消费”。因此买卖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牺牲对方利益来满足私利,强制消费不行,玩弄商家也不行,“双赢”才是最好的结果。

  金牛法记者庞山岚见习记者王巧捧(短信代码:4107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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