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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赠品乱标价算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3: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今后物价部门对市场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时,可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又增加了4种: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不真实明确的;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的;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
价格的。

  记者王立实习生赖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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