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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零利息毕业后自付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4:26 深圳商报

  深圳颁布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在校零利息毕业后自付利息

  该办法规定,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
商确定;经办银行所需的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第24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并在日前联合颁布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并落实了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贷款发放、贴息、还款、风险补偿机制等作出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

  据了解,《办法》只适用于深圳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在深圳办学的民办高校,其助学贷款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解决。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

  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确定方式方面,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由原来国家指定商业银行改为招标。但在深圳制定的《办法》中,并未明确采用招标方式,而是规定“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属高校确定。”

  在财政对学生贷款贴息额度方面,《办法》遵循国家关于在校期间“零利息”、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的政策,规定“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广东省助学贷款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比例执行。所需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加强贷后跟踪管理

  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借款学生将受到更严格的还款约束。根据《办法》,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建立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负责对借款学生的跟踪管理、发布借款学生信息等工作。《办法》还要求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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