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办公楼离奇成“私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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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4:29 山西日报 | |||||||||||
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医院的职工们听说医院的综合办公楼竟然是“私有财产”时,起初还以为是谁编造的一个笑话。但是,渐渐地他们笑不起来了:房主上门催讨房租,继而法院下达了限期搬迁令。
职工们这才知道,医院办公楼早在2003年就由“公”变“私”了。而对于此事,上级主管部门县卫生局也一无所知! 荒唐官司 2005年5月,公立的木兰镇医院院长王光伟因病死亡,6月10日上午,新任院长尹明杰接待王光伟的前妻于华萍。于华萍开门见山地说:“医院的这栋楼房产权是我的,我是来收租金的。”于华萍拿出房屋产权证和一份租赁合同。产权证上的主人果真是于华萍,而租赁合同上约定,于华萍以每月5000元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医院签字的是王光伟。 尹明杰立即向木兰县卫生局作了汇报,但是局里表示未听说此事。为了弄清原委,医院选派3名职工代表负责调查。 职工代表调查发现,医院的四层办公楼由“公”变“私”是由县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次民事调解确定的。此前,于华萍以木兰镇医院欠其本人借款本息合计115.8万元为由把医院起诉到法院。时任医院法人代表的王光伟与妻子于华萍在案中分别担当了被告和原告的角色。 疑点重重 2005年10月,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木兰镇医院,围绕王光伟夫妻与医院之间的债务情况、法院审理程序等几个重点展开调查。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王光伟以假工时费票据套取单位资金30多万元,以收入不下账、少付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3.16万元,从单位借款23.8万元,而账面显示王光伟个人替木兰镇医院累计垫付资金40.7万元。两相冲抵,王光伟尚欠医院16万多元。 调查组还发现木兰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的一连串疑点。比如王光伟与于华萍身为夫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本案中可否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方代表?木兰县法院受理这起借款加利息标的额115.8万元的案件,是否违反审理级别管辖规定?行政庭按照分工只能办理行政案件,为什么要介入这起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全部出庭审理,本案为什么是由办案人、行政庭庭长崔传喜一人全权操办? 联合调查组还发现了一件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原告于华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是被告方代表王光伟的笔迹。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木兰县政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县法院请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今年5月30日召开一次听证会。由于木兰县法院自己就是这桩官司的原始裁决机关,职工们对能否要回综合办公楼,“心里七上八下的。”尚福新说。 (据新华社哈尔滨5月15日电)(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