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与妻子“打官司” 医院办公楼离奇成“私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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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6:07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医院的职工们听说医院的综合办公楼竟然是“私有财产”时,起初还以为是谁编造的一个笑话。但是,渐渐地他们笑不起来了:房主上门催讨房租,继而法院下达了限期搬迁令。职工们这才知道,医院办公楼早在2003年就由公变私了。而对于此事,上级主管部门县卫生局也一无所知! 震惊:办公楼变成院长私产
2005年5月,公立的木兰镇医院院长王光伟因病死亡,6月10日上午,新任院长尹明杰接待了一位不速之客,来者是王光伟的前妻于华萍。于华萍开门见山地说:“医院的这栋楼房产权是我的,有法院的判决。医院是租我的房子,我是按合同来收租金的。”边说边拿出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产权证上的主人果真是于华萍,而租赁合同上约定,于华萍以每月5000元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医院签字的是王光伟。 尹明杰如坠雾里。公家的房子怎么成了私人的,而房主又恰恰是前任院长的前任妻子? 尹明杰立即向木兰县卫生局作了汇报,但是局里表示未听说此事。为了弄清原委,医院选派内科医生尚福新等3名职工代表负责调查。 荒唐:法院搭台,夫妻“假唱” 职工代表调查发现,医院的四层办公楼由“公”变“私”是由县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次民事调解确定的。此前,于华萍以木兰镇医院欠其本人借款本息合计115.8万元为由把医院起诉到法院。时任医院法人代表的王光伟与妻子于华萍在案中分别担当了被告和原告的角色。 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县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是木兰县法院“破格”承接了此案,又“破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木兰县法院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和效率,用两天的时间就解决了这起巨额财产纠纷。办案人于当年6月5日召集王光伟和于华萍二人进行调解。王光伟代表医院签字同意将院办公楼、锅炉房及车库等作价90多万元偿还给于华萍,余款20多万元于年底之前偿还。 这一切,全院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然不知。 在法院调解之后不到半个月,王光伟和于华萍秘密地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一直和以前一样在一起生活。 这对离婚后的夫妻旋即开始了新一轮“合作”:医院租用了已成于华萍财产的办公楼,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王光伟在院长任内,医院共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租金。 疑点:被告替原告写起诉状 医院经营状况良好,怎么会欠于华萍那么多钱?王光伟夫妻都是工薪阶层,怎么会有那么多钱?针对这些疑点,2005年10月,由县纪检委、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木兰镇医院展开调查。 调查组确认,王光伟以假工时费票据套取单位资金30多万元,以收入不下账、少付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3万多元,从单位借款23.8万元,而账面显示王光伟个人替木兰镇医院累计垫付盖楼工程款、药房库存资金40.7万元。两相冲抵,王光伟尚欠医院16万多元。可是,法院却认定医院欠王光伟68万元。 木兰县法院在审案过程中还有一连串疑点:王光伟与于华萍为夫妻,能否当原告和被告代表?本案标的额达到115万余元,木兰县法院是否无权受理?为何案件不由民庭审理而由行政庭审理?为何没组成合议庭,而由庭长一人操办? 调查组还发现了一件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原告于华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是被告方代表王光伟的笔迹。 拿到调解书的当天,于华萍在几小时内迅速完成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房产过户等复杂手续,一路畅通无阻。“效率”之高,令人惊诧。 扯皮:前院长夫人要医院搬走 木兰县卫生局在听到镇医院楼房易主的消息后也感震惊。局党委副书记褚福峰对记者说:“这个结果是荒谬的,我们坚决不予认可。” 在讨要租金遭到医院方面的断然拒绝后,于华萍再一次寻求到了法律的庇护。2005年8月,于华萍又以违约之由将镇医院告上法庭。11月24日,木兰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镇医院给付拖欠于华萍的租金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90日内搬离房屋。2006年初,急不可待的于华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于华萍仍在与医院扯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