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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巨贪为何只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7:15 大众网-生活日报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被宜昌中院判处死缓。结果一出来,民间议论激烈,网络上引发“是否判轻”的热议。围绕本案讨论的焦点是:刘志祥“雇凶杀人”该不该判死刑?该不该对贪官“慎杀”……

  刘志祥死缓是否判得太轻?

  刘志祥曾先后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今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罪,刘在宜昌市中院接受了审理。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志祥犯贪污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刘志祥案的宣判词有这样几句话:“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此,有评论质疑,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刘志祥讳莫如深,怎么能算是“主动交代”?其次,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多数网友认为判轻了。一个帖子这样写道:“就算他自首立功减了刑,但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啊,而且杀的是举报人,还不算情节严重吗?”

  “雇凶杀人”是否该判死刑?

  同为“雇凶杀人”,刘志祥案让人联想到此前被执行死刑的亿万富翁袁宝一案。有人质疑:“袁宝三兄弟也是因为雇凶杀人,虽然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都没有保住三条命,他们与刘志祥应是有可比性的。”

  记者注意到,判决刘志祥雇凶杀害高铁柱,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法院认为,刘志祥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贪污多少钱才能判死刑?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越来越宽松,最终大部分被判处无期或死缓,如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市委原书记马德等。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让不少人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

  贪官量刑有“慎杀”趋势吗?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记者发现了一些特点: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

  但是,也有不少人质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杀”原则为什么先在经济犯罪上应用?靠死缓能否惩治经济犯罪?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现在“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因素,往往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执法机关这种做法,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从而对反腐失去信心。

  更有一些专家担忧:一个接一个贪官被判死缓,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法律上的死刑,将失去对贪官们的威慑力,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多名巨贪为何只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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