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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减免个税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7:30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今后革命伤残军人减免个税将执行新的规定。根据规定,残疾等级在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规定的50%计算。

  另外税务人员提醒说,革命伤残军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项。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徐辉 唐棣晓风)

  附表:伤残军人减免税比例

  新残疾等级旧残疾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比例六级以上(含一级、三级、五级、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0六级以下(含七级、八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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