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巨贪魏光前在两次死刑判决后的忏悔(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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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9:2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魏光前,甘肃省兰州市连城铝厂原厂长,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000年4月26日,魏光前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当年9月,甘肃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2004年4月,兰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
前不久,魏光前在其服刑的兰州监狱里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情。 连城铝厂是个山沟里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得到各级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为了和有关部门搞好关系,我们也想了许多办法。如在改革开放初期,生活困难,物资紧缺,企业就购进一些东西,送给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结果企业的困难和问题解决起来就较容易。这对我有了一些启发。 再就是厂里招待客人,最初是“四菜一汤”,后来要上酒,再后来一上酒不是五粮液,就是茅台。不仅如此,还要玩乐。为了使这些开支合法化,我们又进而设了“小金库”——给一些人送钱、送贵重物品,就是从这里开支的。 这些在我的思想上或多或少地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使我错误判断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许就是这个样子。 在我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不能不提到一个人,他就是我的下属——连海综合开发总公司原经理徐光明(已被执行死刑)。他利用我们厂派他去广州等地搞经营的便利条件,勾结不法商人炒地皮,从中大肆谋取私利。在此期间,徐光明为了蒙我,从1992年到1994年,先后送给我人民币28万元、港币14万元、美金5400元。这些钱,有的我交到了“小金库”,有的不能说清楚,反正我是接受了这些贿赂。现在看来,他当时送给我钱就是要堵住我的嘴。由于自己的思想已经开始蜕变,对于他的行贿行为没有足够的警惕,也就见怪不怪了。 从1993年3月至1995年下半年,广东桂鸿实业总公司原经理潘志雄(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我去广州和澳门时,也先后送给我港币12万元、美金4000元。而在徐光明和潘志雄二人身上,我们厂实际损失的金额达上亿元。 铝锭是市场的紧俏商品。在我当厂长期间,我给一些人批过铝锭。这些人为了表示感谢,就给我送来了14万余元。刚开始时,我推托不要,但招架不住一些人的轮番轰炸,如果不接受,我倒好像有点“另类”,再加上金钱的诱惑,我就慢慢地坦然接受了。 在看守所和监狱里,我已经度过了快十个年头的铁窗生活,曾被两度判处死刑。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日子里,我天天算计着自己还能活几天。每当监牢的门响起的时候,我都会想到是不是我的噩梦来到了。恐惧、无奈和悔恨都不停地在敲打着我,我极力回忆着从前那些自由自在的日子,那是一种怎样的享受啊! 我的入狱,不仅害了自己,还毁了家庭,让老伴受到了连累,让子女失去了颜面而四处谋生,我的小儿子至今都下落不明。同时,也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我的后悔是无法言表的。 我走到这一步,主要有这么一些想法:一是我认为自己吃了很多苦,想着一旦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就没有了权,人走茶凉。所以,这种想法导致了心理上的不平衡。二是觉得自己在政治上已没有了升迁的可能,还是为晚年生活做点准备,到时候和老伴养老也不用看别人的脸色。三是想在退下来前给儿女们打下一个好的物质基础。如果自己在台上不给他们帮帮忙,害怕退下来以后会遭他们埋怨。四是自己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总是心怀侥幸。自认为送钱、收钱都是一对一,人不知鬼不觉。可是当我被判以重刑,特别是面临死亡的时候,我才开始细细地品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古语,也才真正认识到:对于生命和自由来说,金钱的确不值一文。 2004年4月27日,对我来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我由死刑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反思以往,不堪回首,后悔、痛苦五味俱全。我认罪服法,我要坚持用心理健康促进身体健康,用身体健康促进思想和劳动改造。我现在最想说的话就是:什么都比不上自由的可贵,我渴望着自由,我盼望着能早日回归社会,过平平淡淡的日子。 李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