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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新政 个人缴费调至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0:0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下月1日起,我市数十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按照新政策缴纳养老保险。据悉,与1994年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简称“事保”)政策相比,新政在缴费比例、参保范围等方面均作了重大调整。

  三类人员适用新政

  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自收自支、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由财政供款事单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宁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干、合同制工人,均可按照新政的有关规定,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据悉,个人缴费部分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单位则以参保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其中,若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其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作出调整

  目前,我市“事保”的缴费标准为:在职职工,参保单位、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收入的23%、4%缴费;退休职工,单位仍需按23%缴费,个人不缴。

  “事保”新政在缴费比例上作出重大调整。单位按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22%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适时降低为21%;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5%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逐步提高,最高不超过8%。

  “企保”参保职工缴纳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建立个人账户,该账户对将来的养老待遇有着重要影响。与之不同的是,“事保”参保人的养老待遇直接按其退休时的档案工资核定。另外,“企保”人员的养老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而“事保”退休人员养老金则根据“差额拨付”的原则,仍由退休单位代发。

  部分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

  “事保”新政还明确,缴费单位编制内调入、录用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时,应从新进人员起薪之月起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用人单位按不足年限

  一次性缴纳防风险费用,每人每年缴纳标准按转入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此外,应参加“事保”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相关规定补办参保手续:1994年前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1994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4年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前成立的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应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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