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与老婆使诈 办公楼离奇成“私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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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1:02 汉网 | |||||||||
据新华社电 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医院的职工们听说医院的综合办公楼竟然是“私有财产”时,起初还以为是谁编造的一个笑话。但是,渐渐地他们笑不起来了:房主上门催讨房租,继而法院下达了限期搬迁令。职工们这才知道,医院办公楼早在2003年就由“公”变“私”了。而对于此事,上级主管部门县卫生局也一无所知! ■荒唐官司
2005年5月,公立的木兰镇医院院长王光伟因病死亡,6月10日上午,新任院长尹明杰接待了一位不速之客,来者是王光伟的前妻于华萍。于华萍开门见山地说:“医院的这栋楼房产权是我的,有法院的判决。医院是租我的房子,我是按合同来收租金的。”于华萍边说边拿出房屋产权证和一份租赁合同。产权证上的主人果真是于华萍,而租赁合同上约定,于华萍以每月5000元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医院签字的是王光伟。 尹明杰如坠雾里。公家的房子怎么成了私人的,而房主又恰恰是前任院长的前任妻子? 调查发现,医院的四层办公楼由“公”变“私”是由县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次民事调解确定的。此前,于华萍以木兰镇医院因盖医院欠其本人借款本息合计115.8万元为由把医院起诉到法院。时任医院法人代表的王光伟与妻子于华萍在案中分别担当了被告和原告的角色。 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县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是木兰县法院“破格”承接了此案,又“破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这一切,全院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然不知。 在法院调解之后不到半个月,王光伟和于华萍秘密地办理了离婚手续,风平浪静地开始了“新生活”。尚福新等职工说:“离婚之后他们一直和以前一样在一起生活。现在看来,他们离婚完全是假的,纯粹就是为了把得到的财产合法化。” 这对离婚后的夫妻旋即开始了新一轮“合作”:医院租用了已成于华萍财产的办公楼,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王光伟在院长任内,医院共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租金。 ■疑点重重 2005年10月,由县纪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木兰镇医院,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在王光伟承包期间和承包结束后他担任院长的几年,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库存账目一塌糊涂,于华萍称医院盖楼时借了她的钱。 联合调查组还发现了一件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原告于华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是被告方代表王光伟的笔迹。 记者看到,在那份改变了医院办公楼所有者的调解书的附件“法庭审理笔录”上,被告方王光伟对法官的18个询问十分干脆地回答了18个“没有异议”,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就在这样“友好”的气氛中,木兰镇医院的办公楼有了新主人。 木兰县卫生局在听到镇医院楼房易主的消息后也感震惊。局党委副书记褚福峰对记者说:“这个结果是荒谬的,我们坚决不予认可。木兰镇医院办公楼现在依然挂在我们的固定资产账上,价值是80多万元。”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木兰县政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