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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规定服务不得强行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1:1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确定了我省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自5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由中标方(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新建房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地产转让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地产转让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100
元、非住房按每宗200元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服务费只限于净土地出租,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租赁服务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地产抵押服务费,非住房抵押按每宗200元收地产抵押服务费;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工作费用,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

  省物价局指出,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应服务,未提供规定服务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行服务收费。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进场交易的,不得收取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此外,不得以咨询费、手续费、公告费等各种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新增建设用地的评估费由交易机构支付,不得转嫁给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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