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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汽车变身“黑豹”案 北京一车主获退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2:50 国际在线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李京华、张涛):北京一消费者购买的奥克斯牌轻型客车在车辆品牌登记时居然变成了“黑豹”牌。该消费者一纸诉状将销售商熠龙伟业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熠龙伟业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70800元,并赔偿19200元。

  据法院介绍,原告王志忠于2004年6月2日从熠龙伟业公司购买了一辆奥克斯牌轻型
客车。同年6月10日,熠龙伟业公司为王志忠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牌照和汽车出厂合格证,证件登记的合格证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购车款发票上所填内容相同,但车辆品牌登记为“黑豹”,制造厂商为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奥克斯汽车变身“黑豹”,王志忠因此将熠龙伟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汽车产品实行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才能被视为允许。而奥克斯牌轻型客车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未经《公告》公布,国家并不允许该公司生产汽车产品。

  审理法官说,本案中,熠龙伟业公司在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对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原告构成了欺诈,而最终交付车辆时,交付的是原告并不准备购买的黑豹汽车,同样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可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增加赔偿19200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还认为,此案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汽车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该汽车产品无法流通、无法合法登记,故双方的销售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基于此,本案被告应将合同价款返还原告,原告应将该车辆返还被告并支付合理的车辆使用费。

  另外两名也曾购买奥克斯轻型客车变身“黑豹”的车主,因起诉对象为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三公司,法院认为这三公司与两原告均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结果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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