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百万移民”是世界级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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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4:49 中国三峡总公司网站 | |||||||||
6.1 三峡水库淹没的面积有多大? 当三峡水库蓄水至175米正常蓄水位时,水库的水面面积为1084平方千米,水库末端位于江津市的花红堡,水库总长度为662.9千米,水库库岸总长度 5930千米。 三峡水库淹没涉及湖北省宜昌市所辖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恩施州所辖的巴
6.2 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将要迁移“百万移民”吗? 1991年10月下旬至1992年6月上旬,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湖北两省和有关地(市)、县,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要求的精度,完成了20个县(市)的水库淹没线以下的人口调查和实物指标调查。 实有人口的调查方法是:由调查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填发的户口册逐一入户调查,按照人口登记办法当场核对并填报,由户主签字认可。农村人口按村民组、村、乡、区、县逐级汇总,由逐级负责人签字认可;城镇人口按居民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县(市)逐级汇总,也逐级由负责人签字认可。这样调查出来的成果是相当精确的,因此是可信的。 淹没线以下实有人口调查的结果是:共有人口 84.75万人。按地域分,湖北库区12.5万人,重庆库区72.25万人;按居住地性质分,农村人口 34.87万人、占41.14%,城镇人口(含住企业宿舍人口)49.88万人、占 58.86%。 调查出来的淹没线以下的实有人口数,并不是若干年后的搬迁人口数。这是因为三峡库区移民从开始到结束,长达17年,这期间移民人口肯定是要不断增长的。为了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真正对移民负责,在制定移民搬迁安置规划时,一定要考虑移民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还要考虑其他人口增长因素,才能较为准确地计算出总的需要搬迁安置的移民人数。 按上述计算方法,到2009年移民全部搬迁完毕时的规划搬迁人口总计为113万人。三峡库区将要有“百万移民”,就是指规划搬迁总人口而言的。 6.3 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有多少个县城全部被淹或部分被淹? 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有两个城市的一部分被淹,一个是万州区城区,被淹47%;另一个是涪陵区城区,被淹25%。被全淹或基本被全淹的县城有8个:秭归县城归州镇、兴山县城高阳镇、巴东县城信陵镇、巫山县城巫峡镇、奉节县城永安镇、云阳县城云阳镇、开县县城汉丰镇和丰都县城名山镇。部分被淹的有忠县县城忠州镇,被淹31%;少部分被淹的有长寿县城城关镇,仅被淹4%。被淹的集镇和场镇有116个,其中重庆库区101个,湖北库区15个。 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共有各类房屋3473万平方米,其中,农村房屋1084万平方米、城镇房屋1623万平方米、企业房屋760万平方米、其它房屋6万平方米。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的耕园地共涉及277个乡、1680个村、6301个组,共有耕地 25.3万亩、园地(含柑桔园)10.8万亩、河滩地5.7万亩、林地4.8万亩、柴草山3.6万亩,还有鱼塘0.47万亩。 三峡水库淹没线以下还有1599户工矿企业,其中大型6户、中型26户、小型1567户(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划分标准),小型企业占98%。被淹没的专业项目有:等级公路816千米,输电线路 1991千米,通讯线路 4148杆千米(其中包括沪汉成线路165杆千米,长航线路650杆千米),广播线路 5030杆千米,码头655处,中小水电站114处、装机总容量9.17万千瓦,抽水站139处、装机总容量0.99万千瓦。 6.4 什么是开发性移民?1999年,国家对开发性移民政策实行了哪“两个调整”? 在水库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既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又要合理开发资源,进行结构调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这样的移民,就叫做开发性移民。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发展。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就是贯彻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是硬道理的重要思想。有了移民补偿资金的投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移民搬迁进行农业、工业和所有制结构调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努力提高移民群众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充分合理地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移民群众生活的改善,并逐步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特别要强调的是,在移民搬迁过程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上,决定三峡工程开发性移民政策实行“两个调整”。一个是农村移民安置政策的调整,另一个是工矿企业迁建政策的调整。 农村移民安置政策由就近后靠安置,二、三产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调整为:实行以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要因地制宜,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农村移民安置要继续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为保障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不得强求就近后靠安置,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已开垦的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对即度以下坡地,要采取“坡改梯”措施。外迁移民首先要尽量在本省、市非库区安置;本省、市安置不了的,在邻近省安置;邻近省仍安置不了的,可适当考虑在沿江各省、市和长江下游滩涂地及其他省、市安置。要大力支持农村移民以投亲靠友方式自主分散外迁到库区以外的地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外迁的农村移民,国家将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工矿企业迁建政策由结合技术改造进行迁建,调整为工矿企业迁建要把工作重点、着力点放在结构调整、改进质量和提高效益上来。加大工矿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绝不能搞原样搬迁。对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要坚决实行破产或关闭;对产品有市场、资产质量好、领导班子强的搬迁工矿企业,通过与对口支援名优企业合作或合资,进行组合搬迁。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已经迁建的工矿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三峡库区要大力引进名优产品和名优企业,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尤其要转变观念,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切实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国家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迁建工矿企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 “两个调整”对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发展库区经济,尤其对改善和保护库区的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贡献;“两个调整”充实和发展了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内涵,必将载入三峡工程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的史册。 6.5 三峡水库蓄水前,为什么必须对水库库底进行清理?清理的对象是哪些? 三峡水库蓄水后,水库内的水质,必须是一“盆”不被污染的净水,目的是为了保护库区和水库下游人群的健康;水库的水面上不允许有漂浮物,目的是为了保证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运行的安全;水库内不允许有未砍伐的林木、未拆除干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便为防洪、发电、航运、供水、旅游、水产养殖等综合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在三峡水库蓄水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水库的库底进行彻底的清理。这是每一个水库在蓄水前必不可少的一道工序。三峡水库的淹没区,城镇和人口都较为密集,三峡水库蓄水前的库底清理任务也就更加繁重。三峡水库是分期蓄水,先蓄到海拔135米,再蓄到海拔156米,最终再蓄到海拔175米,因此,库底清理任务也要分期进行。 三峡水库的库底清理分为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与构筑物清理、林地与农作物清理等4大任务。 库底卫生清理和固体废物清理,是对水库蓄水区以内的污染源,在蓄水前进行无害化处理,使之对水质不造成污染,对人体不产生危害。卫生清理的对象有:传染病疫源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及医院垃圾,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牲畜栏、屠宰场、兽医站、生活污水沟(坑)等,无主坟墓和短于15年的坟墓,鼠类等。固体废物清理的对象有:生活垃圾,有害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堆存危险固体废物原址被污染的土壤等。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必须运出水库淹没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筑物清理的对象是:淹没区内的所有各类房屋必须全部拆除并就地摊平。对被污染的医院、卫生院、传染病院、兽医站等建筑物,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汽油、柴油)、铁合金、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留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必须先对被污染部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拆除。构筑物清理的对象是:各种输电、通讯、广播等杆线设施,港口码头、桥梁(包括桥墩)、水电站、抽水站、涵闸等地面构筑物必须拆除或炸除,地面以上残留高度不得大于0.5米;采矿用的井巷工程、人防工程、水井、地窖等地下构筑物,必须采取封堵、填塞等措施予以处理。 林木及农作物清理对象是:对各种林地要进行清理,所有树木应齐地砍伐、清理并运出淹没区;林木砍伐残留的枝权、枯枝落叶,农作物残留的秸秆、枝叶等易于漂浮的物质,应当就地烧毁,为避免发生火灾,烧毁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库底清理前,应当以区、县为单位编制库底清理设计。首先,要把需要清理的各种对象调查清楚,对重点清理对象,还应当进行专题调查;然后,编制区、县库底清理设计,对重点清理对象,应编制专题设计。每一个区、县的库底清理设计除应当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外,还一定要附有该区、县库底清理项目清单,以便于实行项目进行、质量、投资包干的责任制,为加强项目管理奠定基础。 6.6 国务院发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1993年8月19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发布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朱 基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号,发布了经过修订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基本法规,是搞好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法律保证。《条例》的发布,使三峡工程移民工作走上了依法移民的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条例》,对规范大规模实施以来的移民工作,对确保三峡工程一期水位(82.28米)移民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二期移民工作的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三峡工程移民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移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移民工作的要求。因此,从1998年至2000年,对1993年发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在制定和这次修订过程中,都反复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库区各级政府、库区各级干部和移民群众的意见,是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的成果。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4条。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移民安置”中,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移民迁建区的规模控制和征地手续,农村移民安置政策和工矿企业迁建政策的调整(详见第69题),县城、集镇、农村居民点的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移民工程质量管理,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都作了原则规定。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项目。”“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近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还对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和移民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规定。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是新增加的一章,主要是针对近几年来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例如,首先规定“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还规定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为了加大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力度,在这一章中,有4个条款专门对如何监督作出了规定: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使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 第五章“扶持措施”中规定了后期扶持政策。还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例如,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家对三峡库区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罚则”共9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增加了“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