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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15:15 深圳晚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选读

  关于摩托车驾乘人员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居各类车型事故的首位。2004年,我省发生二轮摩托车责任事故21877宗,造成2642人死亡。而头部受伤是导致人员死亡的重要原因。据统计,2001年
,全国摩托车司乘人员死亡事故中头部受伤的1.3万人,头部受到碰撞可能性达80%,轻则脑震荡,重则死亡。因此,安全头盔对于保护摩托车司乘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有重要作用。但人们往往嫌麻烦,不愿意使用安全头盔。为保障人们的安全出行,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二轮摩托车的装载要求。人数上,二轮摩托车只允许搭载1人,搭载时,乘坐人员必然在后座位置上乘坐,不得乘坐在燃油箱等其他位置。

  (二)安全头盔的使用要求。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摩托车驾驶人有义务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即系扣牢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摩托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摩托车。否则,交通民警将可对摩托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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