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协会可就群体性案件表达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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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0:33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针对当前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且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的现状,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向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印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接群体性案件至少需三名合伙人集体决定 昨日,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向媒体发布该《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遵守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多个律师事务所承办就同一诉求不同当事人案件,可协商确定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律师协会报告。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律协可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大进说,当前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由于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迫切需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意见》提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案件相关问题向公众表达意见;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