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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开除职工开除决定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2:23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文创杨野)公司要开除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但却没有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仅仅贴出公告就算完事。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涪陵一公司因程序违规,开除职工的公告无效,该职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去年3月13日,殷某患肝病,向公司交了一份诊断书后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同年5月18日,公司决定解除与殷某的劳动关系。同月23日,公司以殷某连续旷工48天为由,解除了与殷某的劳动关系。同月28日,公司在报纸上通知殷某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同年6月9日,殷某向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撤销了该公司关于解除殷伟劳动关系的通知。该公司不服,先后向涪陵区法院、市三中法院提起诉讼。

  两级法院均认为:殷某自行离开工作岗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公司应该将处分决定送到殷某手中,或者邮寄给殷某。虽然公司采取了登报公告的形式,但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因法院判决,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决定无效,殷某仍属于该公司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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