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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打击诬告就是保护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8:25 新华网

  前几天,本专栏发表了题为《举报者是社会宝贵的“痛觉”》的文章,再次呼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读后颇受启发,但也想到问题的另一方面:谨防借举报之名行诬陷之实。

  正当、合理、合法的举报,当然要保护,这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党纪国法所体现的。但在保护举报人的同时,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这就是社会上有极个别人借举报之名
行诬陷之实。他们从极端的私利出发,恶意混淆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不仅使被诬陷者受到伤害,而且也混淆了举报和诬陷的界限,大大损害了举报者的名声,削弱了举报者的群众基础,为保护举报者、支持举报者设置了障碍。因此,依法打击诬告陷害者,就成为保护举报者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有些单位里,总有一些人工作无能耐,整人有本事。工作不力受到批评,违法乱纪受到查处,不服气又说不出口怎么办?告,诬告;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上蹿下跳也无人理睬,走投无路怎么办?告,诬告。

  诬告者害人、害事业、害社会,最终也害己。有过诬告记录的人,走到哪里都是害群之马,都是不受欢迎的。诬告者本应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为什么在有些地方却能大行其道?一是诬告者确实可以得利,个别单位的领导自己屁股也不干净,对诬告者不敢管,不敢查,害怕引火烧身;二是“新鞋不踩臭狗屎”、“君子不和小人斗”的观念作怪,害怕同诬告者斗,污了自己的清白;三是个别地方上梁不正,诬告者往往是个别领导豢养的排斥异己的整人工具;四是政法部门对诬告陷害者没有给以应有的打击和惩处。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有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都离不开扶正祛邪,以正压邪。以党纪国法来打击诬告陷害者,真正的举报者才能得到各级领导的支持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爱戴和保护;受到诬陷的同志才能得到公道、公正的待遇,心情舒畅地为党工作。

  同诬告陷害者作斗争,不仅是一种精神境界、道德情操,更是一种社会责任。诬告者得到应有惩处,正气才能压倒邪气!(王比学)

  相关报道:

  5月14日,四川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实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拟提拔人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一旦接到群众举报,将立即由干部监督机构立项督查。(新华网5月15日)

  每次见到各地出台这一类重大举措,措辞严厉,信誓旦旦,总会让人备受鼓舞。但这往往流于一种“文件举措”,成为行政空头支票。比如文山会海中的“文山”,就是“文件举措”,文件行政,常常不能落实。据了解,出台这样的措施不只是四川一个省份,还有其它省份,而且时间远在这之前。是否真正杜绝了跑官要官,有多少举报案例,处理了多少官跑要官的人,却都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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