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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8:45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崔宪伟记者张璐实习生张亚薇)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对已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做出规定。

  因企业破产、撤销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由中介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业病)1—4级人员,目前尚未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可依据《关于工
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规定予以调整,自2005年7月1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文件下发后确认为工伤(职业病)1—4级的社会退休人员,自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业病)1—4级社会退休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等需要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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