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将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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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09:1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记者顾瑞珍)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意见。 《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
《意见》还要求,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请求,组织对个案论证研讨,也可以自己决定召集论证研讨会,提出意见;当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意见》要求办理群体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则予以惩戒,或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