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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酝酿派出所执法交通 成功后全省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0:25 云网

  云南边远山区道路等级差,大量县乡道路失管失控,交通事故频发。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力严重不足,完成包村、包线、包点,这目前来说是不可能的。于是,一个大胆的设想在有关领导的脑海中浮现——让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

  昨日,这个设想变成了现实。德宏州公安局主持召开了全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会,会上宣布,全州各县市治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航公安派出所全
面参与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此项措施,在全国尚属首例,德宏州是我省的试点,如果实施顺利,全省乃至全国,都将开始运行。

  德宏州派出所全面参与交通管理

  在此次的变革当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德宏州各治安派出所、边防派出所、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航公安派出所开始参与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新的措施,在设置交警中队的辖区,派出所承担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而未设置交警中队的辖区,派出所要全面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在处理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中,扣留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拖曳机动车,由公安派出所民警作出决定。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由派出所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分)。

  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上缴后,德洪州财政局所安排的办案补助经费,全额用于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案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

  在参与交通管理之前,由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制作。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处罚收据,由各县(市)公安局、分局向州公安局统一申领。

  交通管理开始运行社会化

  通过此次变革,德宏州的交通管理开始由专业化向社会化转变。“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成为交通管理社会化的中心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也纳入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的一项。

  将村(居)委会主任作为交通安全兼(专)职协管员,经公安交管部门培训发证后,履行所在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职责。由县政府对村级兼(专)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入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定期考核,实行年度奖惩兑现。同时,广泛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设好交通安全专职、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交通安全志愿者四支队伍。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首次参与交通管理联动

  在这次变革当中,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也首次参与交通管理的部门联动。纪检、监察将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组织部门责任则是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出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保证此项措施的具体落实,德宏州公安局还专门印发了《德宏州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放给德宏州各县(市)公安局以及姐告公安分局,德宏州公安边防支队、森林公安局和机场分局。并要求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31日前上报给德宏州公安局。

  附:德宏州公安派出所全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按照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和交通主干道、交警中队和派出所负责本辖区乡镇道路的原则,将民警包村、包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五条 派出所民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制作。

  第七条 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并依法按照下列执法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

  (一)扣留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拖曳机动车,由公安派出所民警作出决定。

  (二)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由派出所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分)。

  (三)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及拘留、暂扣驾驶证处罚,由派出所报请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报请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批执行。

  第十二条 派出所及其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二)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罚没款。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禁止的行为。 (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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