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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事件中监管者的全程“示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1:02 京华时报

  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停止购入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包括“亮菌甲素注射液”在内的所有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室要暂停使用江苏省泰兴化工总厂生产的丙二醇。齐二药假药事件已导致5人死亡。(详见本报今日A02版)

  假药原因已明,而且源头也得到“有效控制”———这听上去似乎是一个让人松一口气的好消息,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打量近几日围绕齐二药假药事件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骇人
听闻的内幕真相,又不能不说,该事件实在是对时下包括药品生产、流通、采购在内的药品监督管理过程的一次全程“示丑”。

  如在药品的原料监管、生产环节,据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介绍,假冒的丙二醇之所以能成为生产原料,是因为该企业采购员“为了利益放弃原则”:“以前,他买的都是进口的丙二醇,价格在1.7万元左右,而江苏产的(假丙二醇)价格仅为6000多元”,而随后,“由于检验员的失职和渎职,把不合格的丙二醇当成真正的丙二醇,而进入了使用阶段”。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假充优,将药品制成“毒品”,也许不难理解,但是,身负公共责任的政府部门何以也层层失守,让攸关性命的药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药品管理法》上写的清楚(第68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可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情况似乎只是:药监部门在授予齐二药“国药准字”的权威认证之后,就成了监管上的“甩手掌柜”,毫无半点“跟踪检查”的影子。为此,面对记者的追问,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一味地闪烁其词:“不好直接分析”,“情况很复杂”。

  在有毒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大量进入市场的流通环节,相关监管者的丑陋同样令人震惊莫名:药品销售地的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及时发现并遏止假药的流入,反倒是助纣为虐,为其畅通无阻大开了方便之门———据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有关人员介绍,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居然“是广东省药品招投标的独家中标药”。

  人们有理由追问:假药中标背后还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采购腐败内幕?而我们目前看到这一腐败的直接严重后果是:因为使用假冒亮菌甲素注射液,已导致5人死亡。

  无疑,上述这些药品监管之丑及其所揭示出的药品安全困境,绝不会因为一个齐二药假药事件具体原因的查明而结束。因此,如何从这一标本性事件中痛定思痛、反思造成此种监管丑陋的制度根源,还社会一个健康明澈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实际上是比个案的“严肃处理”更为紧迫的当务之急。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5月16日文/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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