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扬州:原承办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1:1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裁判生效后半年内,当事人首次通过来信来访提出异议或申诉、申请再审的,原承办法官有义务进行与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及文意等方面的解释说明,答疑结果还要填表向法院立案庭信访办公室报结。这是日前扬州中院在全省首推的“判后答疑”制度,此举旨在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接受法院裁判,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扬州法院要求,原承办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待,答疑时对相关法律术语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半年后仍有异议或申诉的,由立案庭法官为主接待答疑,必要时可要求原承办部门或原承办法官协助共同接待答疑。信访人对原承办法官存有偏见,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并有较大抵触情绪的,原承办法官可以不参与接待,由原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主持答疑。对缠访缠诉的,由合议庭集体接待答疑。承办部门答疑结案要填写《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随附接待记录向立案庭信访办公室报结。对外地来信来访或申诉的信访人,原承办法官应书面法律释明并回复信访人,并将申诉材料、书面答复材料、《判后答疑办理情况登记表》一并报立案庭结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