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群体性案件 律师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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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2:0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针对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方面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日前全国律师协会印发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提出了相关的工作意见。《意见》指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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