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12: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否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受罚,设计单位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施工单位则要接受合同款4%以下的罚款。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明确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若违反此条规定,将由县级
新条例同时规定,城市照明、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等是节能的重点,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相对耗能多的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对于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将对其进行表彰和鼓励。 (屈凤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