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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主状告紫维汽车公司一审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22:07 北方新报

  本报讯(记者 高瑞锋) 5月15日,两车主郭先生和巴先生状告紫维汽车有限公司一案的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2005年12月13日,本报刊发了消息《半挂车屡屡出现问题 两车主将紫维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对郭先生和巴先生分别贷款从内蒙古紫维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屡屡出现问题的半挂车,两人分别将紫维汽车公司和制造商告上法庭一事进行了报道。

  玉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和巴先生与紫维汽车公司签订了购买华宇
牌半挂车的合同,紫维汽车公司指定两人到凉山县四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提车,该公司向两人交付的是宫美牌半挂车,两人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型号、颜色和规格等未提出异议,并且在出门证以及车辆验收交接单上签了字,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视为对宫美牌半挂车的确认。原告提出的半挂车出现一系列问题,应当由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和鉴定,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以半挂车在提车时就是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产品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有效证据,该院不予支持,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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