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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转暖,南京中介掀起“收房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8:06 扬子晚报

  随着二手房市场的转暖,南京大街小巷雨后春笋般冒出不少小中介,掀起一阵“收房”风。征集房源、独家代理、现金收房等广告比比皆是。昨日,记者采访一知名中介人士,揭秘目前“黑中介”操盘二手房市场的种种猫腻。

  个人现金收房。利用“一次性付全房款”的噱头吸引消费者上钩,然后压低收购价收入房屋,再转手以高价卖给其他购房者。过去他们是打着中介的名义收房,由于不少业主
加强了防范,现在便出现以“个人”名义“现金收房”,即伪装成个人购房者,与业主谈好房价,再与业主一同办理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

  不透明交易让业主替“黑中介”担负了巨大责任。一旦中介无法快速将压在手里的房子变现,就会采用出租或抵押等形式。不论是抵押还是出租,所用的全都是业主的名义,一旦该房屋出现无法还贷的情况或是非法出租出现纠纷,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首先会找业主本人而不是找中介了解情况。更有甚者,有的中介竟拿业主的

房产证恶意行骗,然后卷款潜逃!

  [提示]交易时买卖双方一定要见面,谈好价格后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到房管局过完户才算交易完成。仅仅是做公证并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房产买卖。

  代理合同有名堂。许多不法中介在与业主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协议》时,故意隐蔽设置霸王条款。业主陈先生曾与一家中介签订过这样的代理协议,协议只言明该公司代理出售陈先生的房产,但并未限定其代理出售的时间限制。几个月过去后,该公司称有客户想买陈先生的房,而这时候陈先生已不想再出售了。于是中介拿出当初签订的代理协议,称陈先生如不出售其房屋,就需向该公司赔付违约金,即购房客户所付定金4万元整。

  [提示]正规中介的《委托销售代理协议》中,一般会对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务分别做出规定。如:中介委托出售房屋的时限,中介超时出售的违约责任等;同时也会规定委托期内业主的义务、业主的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有偿收集房源。时下不少中介打出有偿收集房源的旗号,有的是出于竞争的考虑,有些却是明里控制房源,暗里吃取差价。有偿收集房源其实是一种独家代理形式,登记时要求房主不能再到其他地方登记出售,这时房主因为拿了钱往往会欣然同意,殊不知答应独家代理后,中介会要求把产权证、房主身份证、房子钥匙等放在店里以便出售,然后便进入自我操控阶段,联系客户看房、谈价均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明里暗里吃差价。

  [提示]不要失去对房子的主动权,房价一定要与买方见面议定。

  不透明全包价陷阱。交易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都由购房者来承担买卖双方所需税费,因此不法中介往往只告知购房者买下标的房屋所需的全部价款(即全包价),而不告知买房人在交易过程中需交纳的费用明细,从而收取买房人超额费用。实际上,所谓的全包价中包含的杂七杂八的费用,要比中介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代收的税费等高得多。

  [提示]最好在合同后附上《费用清单》详细计算相关收费,并同业主见面,明确买卖双方购房价格与售房价格是否相同。

  房屋入住无正规物业交验。完整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应包含正规的物业交验手续。不法中介通常不会告知购房者物业交验的必要性,更不会协助购房者与业主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于是最后出现买房人入住后才发现原业主的供暖费、

物业费等大笔费用拖欠,而购房款却早已经支付给业主,一切拖欠费用只能由购房者自己个人承担。

  [提示]不要一次性支付全款给业主,先支付部分房款,在双方完成物业交验,保证物业交验的费用结清及房屋的验收工作后再支付剩余房款。本报记者汪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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