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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行收费等同"打劫"? 专家网友银行激辩(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9:36 国际在线

  美国ATM使用收费的实践

  在美国,ATM服务收费问题也同样引起了社会和立法、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从ATM收费的实践来看,其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类费用:(1)批发费用(Wholesale fees),这是由ATM网络系统设定的,具体包括交换费(switch fee)和互换费(interchange fee)。前者的费用每笔交易大约0.02美元至0.15美元范围内,是由持卡银行支付给网络商,覆盖了通过网
络商的计算机交换系统承载交易的成本。每笔交易的互换费则通常在0.30美元至0.60美元,该费用除了补偿ATM拥有商外,还旨在于使会员银行的持卡人使用ATM拥有人机器的相关安排标准化。(2)零售费(retail fees),ATM交易的零售费是由持卡人的银行和ATM的所有人来设定的。(李金泽)

  各方声音

  律师:跨行查询收费需公正 银行应赔偿持卡人违约金

  从ATM机开始推行,到现在遍布各个大中小城市,其背后的动力便是为银行节省了人力、财力和营业网点,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提高竞争力起到了不小的推动作用。这次银行单方面对跨行查询进行收费,过大的强调了持卡人对于银联网络资源的占用,而忽视了ATM机对于银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举措夸大或扭曲当事人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

  更重要的是银行或者银联对于跨行查询进行收费,是一个“串谋”。银联和银行利益有着一致性。像现在银联公布收费标准,银行马上跟进收取跨行查询费用,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持卡人所做的只能是“任人宰割”。和在无助条件下遭遇打劫有什么两样呢。

  银行单方面宣布收取跨行查询收费,也有违《合同法》。虽然银行业此次收费罗列了诸多“非禁止”条款,但是银行和持卡人毕竟是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更改。因此《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之类的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合同法》之上,并且《合同法》也明文规定,部门规章要与法律一致。

  《合同法》第五章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即使银行宣布收取跨行查询费用,其行为也偏离了原合同。持卡人有权选择更换银行卡,或者不接受这项服务;同时银行也要因为没有在合同中明示,从而赔偿持卡人违约金。不能最后买单的总是持卡人。

  对于跨行查询收费国际上各种做法都有,美国也并非唯一模式。(阿木)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银行缺少告知义务

  银行擅自作出调整跨行收费的规定,在大堂内或门口挂一张告示,就认为是“告知对方了”,实际上,这样的说法不准确。因信息不对称,可能银行贴出告示十几天后没去过银行的消费者都不知晓,这并不等于消费者就默认了。国外银行就强调有效告知,现在咱们国内银行也有持卡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为什么就做不到有效告知呢?武高汉说,目前部分银行已先后推出一些解决银行卡收费纠纷的有效措施,如有的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对老客户仍按原合同规定不收费,而对新客户则按新办法规定收取年费,这样就不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夏峰整理)

  网友炮轰:我凭什么为银行改革埋单?

  网友:老百姓以极低的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仅2.25%)把钱存入银行,本身就给了银行相当大的获利空间,像中国这样大的存贷利息差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中国老百姓已经为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付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什么银联和商业银行还这样贪得无厌?

  网友:强制收费不会影响银行业的经营,就是因为中国银行业缺少竞争,对消费者利益任意宰割。

  网友:通过银行卡跨行收费,真的能提高银行的服务水平吗?可是90%的网友感觉两者根本没有关系。

  网友:从小额账户管理费到跨行取款手续费,到现在的跨行查询手续费。谁知道以后还会有什么政策,我们有说“No”的权利吗?我们有选择的权利吗?目前仅仅希望,你要收钱的时候,先跳出个收费提示,问我是不是继续。这样要求不过份吧?

  网友:银联和商业银行难道不是一家子吗?

  网友:银行除了收费,还会干什么?(夏峰整理)

  收费不违反强制性法规

  ATM服务收费是银行服务收费的一种,从国际银行实践来看,银行服务收费普遍为银行自主决定的商业行为。

  从我国现实的法律和监管环境来看,银行针对ATM跨行查询收费是否合法合规?笔者认为,这种收费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

  首先,从服务定价的法律规制来看,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银行对其拥有的ATM设施服务有权自主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而且该法还明确赋予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方面的以下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将ATM服务收费的价格问题纳入到指导价格范畴。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缺乏明确规定或者指导要求的ATM跨行查询收费事项,应该属于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范畴。

  其次,从制定价格以及公布价格的程序来看,交行跨行ATM查询收费有关价格的出台程序并不违反有关法规的要求。在价格制定程序问题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从公布程序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也有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显然,交通银行有关跨行查询服务收费定价也不存在违反价格公布程序的问题。

  再次,跨行查询收费的价格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也指出:“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综合前述的规定,银行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服务的成本、供求状况问题,其次是银行服务对象的接受能力。由于ATM跨行查询收费的服务管理成本,不是一般消费者所能评估和判断的,也不是一般专家学者依靠推理确定出来的,需要行业性专家测评,而且需要借鉴和参考境外同业类似的评估结果和收费标准。但是据交行方面提供的信息来看,他们依据了独立外部专家对自助设备查询交易的成本核算,并认为目前的定价明显低于自助设备查询交易的服务成本。

  商业银行的收费是关系到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利益的事项,银行需要理性地考虑收费,消费者也需要理性地适应收费。我国银行能否以及如何收费应该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当局的规定,不能简单地依据国际惯例,也不能因为没有国际惯例而不能为之。银行服务能否收费将不是一个最核心的问题,而关键是收费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这需要银行为其价格标准的确立探索合理而具有一定透明度的评判机制,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此类特殊定价的理解。(李金泽)

  来源:上海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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