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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开采回采率 加强补偿费征收 遏制挥霍浪费矿产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0:12 中国环境报

  (记者 徐琦)

  本报讯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生产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工作,以煤炭为重点,加强补偿费征收管理,构建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经济机制。

  通知要求,要全面复查煤炭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严格复查标准,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以采矿许可证确定的采矿范围为对象,以矿井为单元,按批准开采的煤层数量进行;规范复查程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的复查结果进行公示。要从严考核煤炭矿山企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加强煤矿储量动态监管,煤炭矿山企业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定;明确实际开采回采率测算方式,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取整数;规范实际开采回采率管理,征收补偿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计算当年实际开采回采率。要强化煤炭矿山企业补偿费征收。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实际开采回采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测量等办法进行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使用,即当年补偿费征收用上一年的开采回采率系数,逐年进行调整;严格计征补偿费,补偿费计算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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