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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卖酒需开随附单 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6:0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5月18日杭州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金连升)浙江省经贸委发布消息,截止上午10时,从今年4月1日始至今,全省通过网上备案登记的企业已经突破1000家,达1150家,同时,“谢绝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明示设置,不久也将出现在售酒场所的显著位置。

  据浙江省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郑秉介绍,对酒类商品流通加强监管,是根据商务部的部长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而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保障酒类商品流通渠道的安
全和畅通,防止毒酒流入市场,危害群众健康。企业可登录省经贸委网站(www.zjjmw.gov.cn)在网上备案登记。据统计,已经完成网上备案登记的1150家企业中,有酒类商品零售企业816家,餐饮企业185家、批发企业145家。

  据了解,我国加强管理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登记表》。

  同时,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管,规范酒类流通秩序,防止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和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明确各酒类(暂不含啤酒)批发经营者(含酒类生产企业从事销售的部门)在经营时主动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酒类商品经营设立随附单,有助追根寻源,防止伪劣酒类扩散。

  据悉,按照商务部部长令规定,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不经备案经营酒类商品的,可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下罚款。省经贸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成立浙江省酒类管理工作小组,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从完善市场准入条件着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时将开展酒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特别是有毒有害酒类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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