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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贼示众2小时”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7:0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社区巡逻队员没有把盗窃嫌疑人移送至公安部门,而是在其脸上写下“我是小偷”4个大字,并剪去其头发,挂上牌子,让其站在路边示众2个多小时。事发后,当事巡逻队员被辞退(详见本报昨日A9版报道)。

  昨日,数十位读者打进本报新闻热线13600786110讨论此事,其中多数读者对巡逻队员的行为予以谴责,认为其处理方法侵犯了张某的人格。

  无权认定她是小偷

  “这样的做法肯定不行!”晋江青阳颜先生说,张某是不是犯了法,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认定,无论是超市老板还是巡逻队员,都无权认定她就是小偷,更没有权利采用剃头、画脸的方式来羞辱。因为,就算是盗窃嫌犯,她也有基本的公民权利。巡逻队员将其头发剪掉,这是对其人格的污辱。

  泉州市民王先生认为,将小偷画脸游街示众,这种“土办法”封建时代有过,那是因为法制不健全。王先生认为,法治社会里,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应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提防小偷钻空子

  也有少部分读者认为文明执法也必须严惩小偷,晋江施先生认为,文中的张某涉嫌盗窃时,身背婴儿,并将衣物藏在背袋内;出事后,怀抱婴儿的她也能以此博取同情;同时,如果将其送到公安部门,很可能因为其涉案金额不高,最后不了了之,无法得到相应惩罚。

  施先生等读者认为,一些人往往利用这个空子,多次作案而逃脱惩处,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人们对窃贼的愤恨之情可以理解,但如此处理方式是不对的,我们应该倡导更为科学的管理方式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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