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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判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17:0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康启荣

  本报讯 近日,晋江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柯某作出判决,被告人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柯某,今年35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能熟练操作电脑。

  法院查明,去年6月份以来,为推销自己的电脑影吧业务,柯某先是从互联网下载387个淫秽视频文件到其公司的电脑主机内。之后,柯某在推销出去的电脑影吧里,免费为影吧经营者拷贝113部淫秽视频文件,供影吧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根据双方协议,3个月后,如果影吧经营者想要更新影片,则需向柯某缴纳费用。

  2005年11月,晋江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一举捣毁罗山街道沙塘村王某开设的、提供淫秽影片供顾客观看的电脑影吧,并顺藤摸瓜查到淫秽制品供应的源头柯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复制、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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