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工薪收入者并非都属低收入阶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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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0:3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5月19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问时表示,将工薪收入者一概视为低收入阶层的看法,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有的人认为,工薪阶层是低收入阶层,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体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工薪阶层,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该负责人解释称,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可以用2005年的实际数字来说明:2005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0.48%,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14.63%;北京市年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74%;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7.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比重分别为8.68%和1.34%,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占工薪所得项目税额的比重却分别达到60.9%和46.5%。 该负责人表示,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他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均税额远远高于其他工薪收入者;今年工薪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工薪阶层中的高收入者缴纳税款所占份额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工薪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相关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解析个税征管六大热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