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会餐时被鞭炮炸伤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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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2:23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在公司组织的会餐中,顾某燃放烟花爆竹时被炸伤。昨天,市一中院判决,除已给付的6万余元医药费外,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再向职工顾某赔偿11万余元。 2003年12月31日,北京晓龙腾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会餐时,公司老总提议燃放烟花爆竹。顾某燃放礼花弹时全身被炸伤,右手五指骨折,右眼也被炸瞎。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
事后,顾某要求公司赔偿21万余元,遭拒后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为职工提供礼花弹燃放时,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主要责任。顾某酒后仍去燃放礼花弹,也应负一定责任。法院判决,除公司已给付的6万余元医药费外,公司再赔偿顾某1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