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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裸露身体“行为艺术”者不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2:4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娜)针对网友有关“裸露身体和行为艺术如何界定”的问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法制处处长何志荣昨天做客市政府官方网站“首都之窗”时表示,“裸露身体,无论你认为是艺术还是其他行为,要看结果是不是对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如果扰乱了秩序,就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据了解,按照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
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支队公共秩序队队长陈静举例说,今年的3月21日,来自江苏省的男性嫌疑人朱某,在朝阳区垡头二区一个居民楼下,故意向过路的行人裸露生殖器,后来被民警当场抓获。根据他的行为,按照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他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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