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职工退休后查出职业病视同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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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肖建)记者昨日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依照原鉴定结论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被鉴定为1-4级伤残等级的退休人员也将相应调整待遇。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退休前曾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
在进行鉴定后,可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金额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社保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因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待遇。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