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称个人售房两种情况可免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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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9:2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个人出售房产的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两种情况可享受免税优惠。 个人售房两种情况可免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
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个人所得税征、免税政策,包括: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两种方式交个税税负相同 除上述情形以外,个人应将出售房产的收入额扣除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后,余额(净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不能够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出售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出售房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强调,按售房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与按净收入的20%征收,其税负是差不多的。 符合法律赠予的转让不征税 税务局有关人士昨天还解释了人们关心的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的房产转让、过户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法律上符合赠予形式的房产转让,都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如果夫妻间、父子间的房产转让、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予形式,就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本市的二手房交易已经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区县局在征契税的同时征收卖房人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区县局则采取单独征收的方式。RJ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