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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国企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9:39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高薇)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无法兑现、医疗费迟迟得不到解决,这些企业改制中经常遇到的难题都将有解决依据。5月18日,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日前出台,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等相关问题有了明确说法,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职工将通过裁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内退三种方式得到安置。

  焦点一:拖欠职工债务一次性付清

  企业改制后,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

  焦点二:裁员后按工龄发经济补偿

  对于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焦点三:不足五年将退休可办内退

  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

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焦点四:社会保险如何缴费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未实现再就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

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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