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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火车票“3日内到有效”有歧义,状告铁路局 北京律师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火车票上都有一行“3日内到有效”的小字,曾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的北京律师胡凤滨凭着自己对这行字的理解,去年底买了张北京至吉林的车票,在误了火车后于次日改乘其他车次,结果被告知车票已作废,因为车票上已标明“限乘当日当次车”。胡凤滨为此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票款263元。

  昨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这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胡凤滨的
起诉。

  胡凤滨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5条的规定计算:客票的有效期按里程计算,500km以内为两日,超过500km时,每增加500km增加一日。北京至吉林全程1134公里,所以有效期应为4日,“3日内到有效”与该规定相抵触,铁路局不应认定车票作废;车票上注明的“限乘当日当次车”与“3日内到有效”矛盾。

  铁路局认为,票面上的注释并不矛盾,而且合理合法。“限乘当日当次车”是指乘客在始发站必须乘当日当次车出发,而“本票3日内到有效”是指从始发站出发后3天内可以在中途下车、转车,换乘时凭车票在车站办理改签证手续,但到达票面上标明目的地的时间总计不能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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