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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路局职务犯罪系列窝案昨日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06 江南都市报

  2005年4月19日,南昌市公路局公路科副科长袁小兵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随后南昌市公路局原副局长罗查金、原副局长谢秋珠、原局长谢昌文相继被拘留、逮捕。至此,南昌市公路局职务犯罪系列窝案浮出水面。

  昨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昌市公路局原局长谢昌文受贿237.7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4年。此前,南昌市公路局职务犯罪系列窝案的其他人员,也因受贿等罪
名相继被判刑。其中,原副局长谢秋珠受贿212.5万元被判14年,原副局长罗查金收受他人贿赂2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公路科副科长袁小兵侵吞单位公款2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0.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原公路局长谢昌文昨一审被判14年

  受贿237.7万元一审被判1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至2004年,被告人谢昌文在担任江西广昌公路段段长及江西省南昌市公路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7.7万元。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谢昌文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决被告人谢昌文有期徒刑14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7.7万元上交国库。

  利用省大公路敛财52万元

  据法院一审判决书,2003年,省庄至大城一级公路招标开工建设。谢昌文帮南昌某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中标省大公路A2标段。2003年年底,谢某送给谢昌文“好处费”20万元人民币。

  此外,2003年8月,谢昌文帮助某市公路分局工程队职工尚某中标省大公路A3标段工程,尚某送给谢昌文20万元人民币。2004年3月,谢昌文帮齐某承接省大公路沥青供应业务,齐某送给谢昌文12万元人民币。

  一老板4年“进贡”116万元

  和其他落马的交通系统贪官一样,谢昌文敛财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利用修路大肆敛财。几年来,谢昌文借此收受包工头和私人老板的钱财共计199万元,其中仅南昌某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一个人4年中就送了他116万元人民币。

  依据法院一审判决书,南昌某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送给谢昌文3万元获得105国道罗亭街水泥路面工程,送60万元得到105国道安义段改造项目A、C标段工程,送20万元得到省大公路A2标段工程,谢某还在中秋、春节送给谢昌文过年过节礼21万元。此外,建筑商林某送给谢昌文22万元后,承接到万赤线公路项目B、D标段工程。

  一工程队长“献金”28万元

  谢昌文不仅利用公路工程大发“路财”,而且还利用提拔干部来接受“进贡”,其中一名工程队长4年间就送给谢昌文28万元。

  据一审判决书,南昌市公路局一工程队长涂某,为让谢昌文在工作和业务上给予关照,在2002年、2003年、2004年的端午节和春节都按照“老规矩”送给谢昌文3万元,2003年的中秋节和2005年的春节“加码”到了5万元,其中2005年现金3万元、商场购物券2万元。

  此外,原副局长谢秋珠“进贡”其5万元,某区公路段副段长“进贡”其8000元,某公路科科长“进贡”其2万元,某县公路段副段长“进贡”其1万元,局工程队某副队长“进贡”其1万元……

  利用年节敛财累计超百万元

  纵观谢昌文的犯罪事实,一个有意思的情节是每年的三节竟成了谢昌文大肆敛财之时。

  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自2002年至2005年,谢昌文在这四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三个节日里,共收受私人老板和下属“进贡”的钱财累计百万元以上。(文/记者王枚显)

  原副局长谢秋珠受贿212.5万元获刑14年

  2005年12月,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谢秋珠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谢秋珠利用公路段长、公路分局副局长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12.5万元(其中25万元属受贿未遂)。其中,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谢秋珠8次收受杨某人民币140万元,帮助杨某在省大公路工程招标时中标。(文/记者王枚显)

  原副局长罗查金受贿28万元获刑5年

  2006年1月2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原南昌市公路局副局长罗查金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罗不服提出上诉,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据查,1997年至2003年期间,罗查金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8万元。(文/邓克维记者谢俊)

  公路科原副科长袁小兵

贪污受贿12.4万元获刑11年

  2005年4月19日,袁小兵因涉嫌侵吞公款、受贿被刑拘,同年5月1日被逮捕。袁小兵,男,1968年生于南昌,大学文化,2001年被任命为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公路科副科长。

  2006年1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袁小兵侵吞公款2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0.4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所得人民币9万元给予没收,另外3.4万元继续追缴。袁不服提出上诉,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文/李水金记者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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