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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眼留凹洞 见光流眼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13 新闻晚报
□记者 祝玲报道

  王女士是一名民歌演员,平时出入各种演出场合。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她更加注重自己的美貌。2005年5月王女士花费8000元,希望让自己的眼睛恢复年轻时的美丽风采。然而,术后的王女士却惊讶的发现,这与自己期望中的美丽相差甚远,于是王女士将美容机构告上法庭。昨日,静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是一名民歌演员,爱美的她非常注重自己的外形。随着年龄的增大,王女士
黑眼圈渐浓,眼袋加深。2005年5月,王女士到江宁路的一美容机构咨询美容事宜,希望能让自己的眼睛恢复年轻时的样子。当时一位李姓医生接待了王女士,李医生对王女士已近50岁还有如此年轻的容颜大加赞赏。李医生与王女士的请求不谋而合。“如果再能将眼睛做美容,将会非常完美。”

  为了能获得王女士的信任。李医生还告诉王女士,他曾经为李谷一做过同样的美容手术。手术不但恢复快,而且价格实惠。医生向王女士保证,一周后她就能重新回到舞台,登台演出。同年5月,王女士在李医生的主刀下进行了眼部美容手术。

  7天后,王女士却发现,自己的眼睛与期待中的美丽相差甚远。术后,王女士发现闭眼后会留下一凹洞,睁眼见光就流泪,睁眼闭眼都难受,整日以戴墨镜为生,无法进行正常的演出。

  王女士将美容机构告上了法庭。请求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费暂计28800元,退回原告已支付的医药费793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诉讼费。

  法庭上,原告王女士及其律师代理人提供了包括美容院开据的发票,术前术后照片,演出公司因王小姐眼部美容问题无法登台演出的通知等7项证据。

  被告美容机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一一辩驳。被告美容机构认为,原告提供的是生活照,不是医学美容照片,何况单纯从照片上看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也没有形成强烈对比。对于无法演出公司因其眼睛原因不让登台演出的证据。被告则措词严厉地认为,这是原告造假的证据。根据美容机构的记录王女士是2005年6月29日做的手术,而演出公司发的通知却是6月26日。怎么可能手术还未做,演出公司就发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很难自圆其说。由于双方对证据都存在疑虑。

  法官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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