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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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13 新闻晚报 | |||||||||
□通讯员 顾琼 陈赐宇 晚报讯 昨天,驾驶员邹良(化名)诉被告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一案,虹口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车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良承担。 2月17日,邹良驾驶一辆桑塔那轿车在家乐福超市共江店门口搭载了3名乘客,谈妥车费10元,但车在途中被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邹良依法作出
邹良称,“我途经超市,见两女一男从超市出来,拿了很多东西,又在寒风中发抖,男子要我帮忙送他们到共康六村。这地方我不熟悉,他们说目的地就在附近,路很好走,基于同情心,我勉强答应。 被告方认为,邹良在超市门口载客去目的地,该行为符合出租汽车营运的特征。乘客反映送到目的地车资是10元,只不过因途中被查获,没有来得及付款。原告行为过程符合出租车营运的特征,收到钱不是必备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