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最大涉黑案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21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16日上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10·29”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史勇春死刑、丁克柱无期徒刑、张哲有期徒刑18年,李成华等另外25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罚金等。公开宣判大会进行了两个小时,近千名群众旁听了审判。 当日9时,随着审判长宣布公开宣判大会开始,由武警战士押送,史勇春等28名被告
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被告人史勇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赌博聚敛钱财,为犯罪奠定经济基础,又通过虚报注册资本、偷税、非法经营和强迫交易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仅非法经营就获利642万余元,以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持枪、刀、棍等作案工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死亡、5人重伤(其中2人致残)、3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史勇春死刑,并处罚金1365万元,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聚敛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收缴,同时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丁克柱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同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以故意伤害罪,与其前犯抢劫罪并罚,判处李成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哲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354万元,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聚敛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收缴。 本报记者 芦伟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