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重点: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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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12:37 中国广播网 | |||||||||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通过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