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情形不能办理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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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0:58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司法部18日发布新《公证程序规则》。这个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新规则明确,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