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证程序规则》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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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1:48 新晚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记者 田雨)司法部18日发布的新《公证程序规则》,摈弃了2002年旧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公证人员”称谓,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原来的程序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这一称谓,既不符合公证法的规范用语,也难以界定在办证过
这个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等9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