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称谓7月起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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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2:02 新京报 | |||||||||
司法部修订颁布《公证程序规则》,现场监督类公证必须有2名公证员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从今年7月1日起,“公证人员”这样的称谓将退出我国公证历史舞台。司法部18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明确我国各级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是公证执业主体。该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证员须亲自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是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证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次修订首先是规范了公证执业主体,改变原“公证人员”的称谓。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公证执业活动的主体。但原《规则》大量使用了“公证人员”的称谓,意即公证员与各类辅助人员的统称。这一称谓既不符合《公证法》的规范用语,也难以界定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与辅助工作人员各自的职能、权限及责任。因此,修订的《规则》不再使用“公证人员”的称谓,同时要求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设立公证执业区域制度 新《规则》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规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执业区域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核定,公证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以避免公证机构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进而产生不正当的竞争问题。 此外,与原《规则》相比,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介入公证争议的处理,改由公证协会处理争议投诉和调解赔偿纠纷。 《规则》还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