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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触犯8种天条将停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3:23 重庆晨报

  本报讯昨天,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决定》以及市人大各专委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

  其中,表决通过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
施行。

  过斑马线行人优先

  为保证行人安全过马路,《条例》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同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违者处警告或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不过,“行人优先”并不等于市民可以乱穿公路。《条例》同时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道,应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违规的行人,将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应在距道路边缘1.5米的范围内行走。

  校车送娃娃应备案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在上路前应当将车辆信息、行驶时间和线路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电子邮件送达罚单

  “电子眼”抓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为了及时通知当事人,《条例》规定,对于利用交通技术监控手段查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应当通过邮件和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自告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车主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不服事故认定可复查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去,即使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当事人也只能“含恨认账。”

  为改变这一情况,《条例》增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查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一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乱开罚单交警停职

  《条例》还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交警在接受车祸报警后,应当在3分钟内出警,并立即赶赴现场。为便于市民监督,《条例》明确列出了8种不规范的交警执法和管理行为(见图表),交警只要存在其中一种行为,都将停职、禁闭,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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