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新规9月1日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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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3:2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昨天,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重庆市旅游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对当前旅游行业中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条例》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 《条例》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如有欺骗或误导旅游者,胁迫或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物品等行为,将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
旅游区(点)门票必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后确定。门票价格如获准调整,也应当提前60天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旅游者人身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谢夷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