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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卡取钱算不算犯罪?算 昨天江干法院判一个男人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05:25 都市快报

  用捡来的银行卡取走他人7200元钱的鲍姓男子,昨天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去年12月15日早上,杭州人舒先生的皮夹不见了,里面有5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银行卡里有2万多元存款。皮夹里还有一张写着银行卡密码的小纸条。

  舒先生赶紧去银行挂失,工作人员一查,卡里的钱已少了7200元。舒先生立即报案
。银行监控录像显示,最近这两天,有个陌生男人从多台ATM机上取了这笔钱。

  警方很快锁定了取钱的嫌疑人,鲍某,34岁,外地人,在杭州打工,取钱后即回老家过年。今年2月,鲍某重返杭州,被警方抓获。

  鲍说,捡到皮夹后,看到里面有张小纸条,上面写着5个阿拉伯数字,想想大概是密码,在ATM机上一试,果真是。取走7200元钱后,他有些害怕,把皮夹和

银行卡扔了。

  鲍某主动向舒先生退还了捡到的500元现金和冒领的7200元。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对鲍某提起公诉。江干区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鲍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构罪标准

  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松涛说,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取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拾到的遗忘物不是银行卡,而是现金或财物,拒不交出且数额较大的,可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浙江省的标准为10000元以上),又拒不交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浙江省的标准为80000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失主报案后,对方仍拒不交出的,可通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回财物。(记者殷志艳通讯员江检法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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